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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技能人才评价方式,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二条第(四)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由用人单位和社会评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使有技能等级晋升需求的人员均有机会得到技能评价的一种方式。
《劳动法》第八章第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职业教育法》 第一章第八条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第五条:建立并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面向本单位职工自主开展,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面向本单位以外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根据市场和就业需要,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第四条:实行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评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使有技能等级晋升需求的人员均有机会得到技能评价。

根据《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职业可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转为社会化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两类证书均纳入人才统计范围,落实相关政策,兑现相关待遇,具有同等效力。